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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
 来源: 日期:2021-12-28 11:04:00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出台第47号令和第48号令,分别发布《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统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回应各界关注的问题,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

  答: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列出了我国针对外商投资的特别管理措施,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直接的体现。自2013年第一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以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共进行过6次修订,特别管理措施从第一版的190条缩减至2020年版全国清单33条,自贸试验区清单30条,形成了制造业已基本开放、农业服务业稳步持续开放的格局,对于我国实现引进外资的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全球跨国投资影响因素增多,我国引进外资面临的外部形势更加复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扩大对外开放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等多个场合发表重要讲话表示,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商务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跨国公司、境内企业和外国商协会等方面的建议,征求了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布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问:请介绍一下本次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原则?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强调,中国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不会变,同世界分享发展机遇的决心不会变,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的决心不会变。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将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的要求,按照四方面原则开展修订:

  一是推进制度型开放。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外资管理基本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表述,做好与其他制度衔接,持续完善外资管理制度,稳定投资者预期。

  二是扩大外商投资范围。本次修订体现了开放力度持续加大、条目只减不增,在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只做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的调整。结合境内企业的发展需求,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实行精细化管理,探索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从事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拓宽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三是继续开展开放试点。对于当前不具备条件在全国开放的部分领域,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试点领域进一步增加。

  四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与安全并重,在形成高水平开放格局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对于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设定了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

  问: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新变化?

  答:与2020年版相比,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分别由33条、30条缩减至31条、27条。主要变化有:

  一是进一步扩大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是进一步在自贸试验区拓展服务业开放试点范围。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持续扩大服务业领域开放,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限于合资的限制。社会调查领域,由禁止外商投资调整为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进一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在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有关要求。

  四是进一步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中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便利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全面了解投资相关的政策规定。

  问:在说明中增加“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条款的考虑是什么?

  答:增加这一条款是为了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精准度,一方面为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政策空间,满足其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境外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适用这一条款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二是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参照现行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应与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等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持股比例要求一样,即:单个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证监会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正在推进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工作。

  要说明的是,对于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并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合并计算。此外,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前,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规定的情况,不要求调减。

  问:商务部对于落实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于已开放领域涉及的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在2年内完成“立改废”工作,确保开放举措切实落地。同时,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外商投资的热土,让更多跨国公司愿意来中国投资,让更多外资企业放心、安心在中国经营和发展。


来源: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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